


| 3月12日聚会简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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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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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幕: 花开网站是朋友介绍来的,她们要做主题沙龙的活动,我很有兴趣参与。开始联系法律方面人士时,不是很顺利。一个朋友说,他觉得不太会有人愿意参与,很多人是避之惟恐不及的,而且这个也跟业务没什么关系----无法带来经济效益。但在努力下,我还是联系到了一些人:赵律师和复旦的两位法律硕士,都是非常热情开朗的女性。 尤其让我意外的是,发在小众菜园的帖子得到了热烈反响,这多半归功于明珠mm的跟贴,自从她说了要去,报名的人就很踊跃,最后连村长也经受不起诱惑,郑重提出了申请-----由于活动不对男性开放,非常遗憾他没能去成。 活动篇: 气氛挺不错,讨论也很热烈。唯一不足是设备有点简单,比如没有话筒,而楼下的音乐比较吵,有时不很能听清发言。还有没想到除我带的人外,基本都是相关组织的人,并没有普通网友出场。这是否因为消息中说明有外人,所以不肯来,还是对这种较严肃的话题兴趣不大,也无可考了。 复旦的两个女孩发言很积极,赵律师的位置有些偏远,但她也很努力地从专业角度来跟大家探讨,后来爱白的jj也坐过来聊。这里称得上专业的,大约就是她们几个了。小众菜园的几个mm由于不是法律专业出身,跟我一样没能深入参加讨论。最后她们提出了一些自己关心的问题,与在场朋友进行了短暂交流,彼此沟通了认识。 法律篇: 由于非专业人士,无法说的很准确,简单谈点自己的想法(已有记录的略): 1, 报案:可以使用假名报案,但无法申请民事赔偿,我的理解是这种情况属于举报,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该信息去侦破案件,但如果需要赔偿,则必须提起诉讼,应该提供真实身份,当然有关机构不会泄露你的信息。 2, 遗赠:有一个疑问是,遗赠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失效,我的个人看法是,只要证明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应该都有效,但要考虑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去世人有父母子女需要赡养和抚养,接受赠送的人应同时承担相关义务,替去世人履行其法定义务。--------这个不知道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 3, 子女:les家庭不可能收养孩子,这不仅是对les家庭的歧视,也是对非法律定义下所有的组合与不组合(比如单身)的一种歧视。我国某地方政府曾出台允许单身女性以某种方式生育,引来诸多争议,说明当前国内环境比较保守,难有大的突破。国外的情况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子女。我以为这点,les和gay必须与其他少数群体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比如设立相对宽容的收养法和伴侣法等。 4, 婚姻:一个les姐妹说,她即使不结婚,也希望有那么一个东西放在那。我基本同意她的看法,但我以为这远远不够,而且也不是解决同性恋和其他少数人群问题的最好途径。我的想法是,应该在婚姻之外,对各种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比如同居和更广泛的伴侣形式(同居一般只限定在两人之间),都给予法律定义和保护,而不是给予婚姻目前的霸主地位。基于此,我不认同李银河再次提出的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个人推测这和她身处异性恋主流群体有关),因为它对同性恋甚至异性恋的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我国在同性恋和其他少数人群的立法问题上比较滞后,应该利用后发优势,没必要走人家走过且不见得成功的老路。 感想篇: 1, 直人:爱白的jj提到,她注意到直人的害怕心理。这个我也有感受,尤其是最后想起举起相机,我发现菜园的mm都把脸别了过去,当时我非常诧异,后来在饭桌上特意问了下,歌声mm说是怕公布出来,遭到误解或歧视,这是我所没有想到的。 2, les:花开的站长想起提到以后的活动,可能会请稳定的les情侣来分享情感。我问是否她们认为,稳定、长期的关系才是值得提倡的,如电视里经常做的异性恋节目一样。这个问题她们表示没有想过,但会思考它。我记起在南开大学的那次讲座,结束前一个老师说,她看过关于les的报道,其实les的感情与异性恋一样,是美好纯洁的。我回答道,如果希望被主流社会认可,这可能是她们唯一的途径,但事实上,不是每个人,都想追求所谓积极、健康、向上的情感。 3, 自己的话:承上所说,每个人需要和得到的情感都不相同,而我们的社会只认可一种模式,它的结果是使得所有不选择这种模式的人感到自己不被社会所认可和肯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于情感多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少数在人与物之间),我以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的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Les的问题不是她们单独的问题,而是每一个不选择传统模式的人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我今天关注les的问题,并不是我道德高尚,对弱势群体抱有同情,而是我深切感到,她们的权益与我息息相关。同时,我也希望其他人能多关注一下,不要把les和别的少数人群划分出来,认为那都是她们的问题,而应该想一想,自己能从这些问题中学到什么,收获什么。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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