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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日活动实录 打印
本文作者:君晓整理
本文编辑:voice
本文来源:花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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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
LES姐妹法律保护讨论活动 全程记录
2005-03-14 16:09:37  ==华人姐妹同志==[花开的地方]  出处:花开网站

会议主题:LES姐妹法律保护
会务:想起、满满、COLOR、君晓、青蛙
时间:3月12日下午
地点:上海花开1088

    下午2时许,讨论活动正式开始。在主持人满满的引导下,前来参与者先互相做了自我介绍,对彼此有了了解。参加这次讨论会的,有特地从杭州赶来的爱白网站法律编辑daisy和女同版主vivi,有女权中国的网站编辑voice,有特别邀请的职业律师赵小姐和两位复旦的法学硕士vera和百合,有来自上海同心热线的三位女同志愿者丫丫、谈笑、杰西卡;有来自阿拉岛和花开网站的诸多朋友,以及读书网的几位文学朋友以及媒体方面的一位朋友。
    主持人介绍了会议的主旨和流程,讨论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延伸研究三个存在与同性之间的主要问题,包含同性性骚扰、因性倾向而受到的各种威胁、及同性伴侣之间经济财产纠纷问题。
    首先,第一个案例引出:
一、同性性骚扰
典型案例:

   “据青岛《半岛都市报 》报道:23岁的女性周某是青岛市一家报关行的普通职员。2004年1月,青岛市17岁的中学生小雪(化名)到该公司实习,二人相识后,周某对小雪产生强烈好感,某日,周某向小雪坦白,她想与小雪建立同性恋爱关系,但遭到小雪当场拒绝。 
    被拒后的周某极不甘心,2004年8月6日18时许,周某将小雪骗到公司办公室,威逼其脱光衣服,并伙同一名16岁少年(另案处理)各持一部照相机,拍摄小雪的裸体照片数十张后,才放了小雪。小雪母亲得知实情后,向警方报案,2004年8月10日周某被抓获。经过审理,青岛市南法院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周某拘役6个月。”

   案例提出,马上有人表示疑问:是否判罚拘役的刑期太短,对于异性之间的同等罪行,是否在量刑上存在差异?
   专业人士指出,目前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同性之间性骚扰该如何量刑,但同样法律也没有区别性骚扰是处于同性还是异性之间,只要行为一致,犯罪性质一致,判处的方法是相同的。
    法律量刑,是依据侵犯程度来定,象上面的案例中的周某,强迫拍摄小雪的裸照,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她还尚未进行照片的传播,也没有强迫跟小雪进行性接触,判处拘役6个月,是合适的。
   这时,引申出一个问题:同性之间的强奸罪该如何定义。
   复旦的法学硕士先给大家解释了一下强奸罪的定义修改,在以前,强奸罪是按“插入说”来定义,但是之后,修改定义为“接触说”,对未成年人采用接触说,而对成年人采用插入说;并且针对年龄的问题,目前已将奸淫幼女罪(14岁以下是儿童)归入了强奸罪。但是在女同之间,是无法定义强奸罪的。主要原因是存在同性之间尤其是女同之间犯罪事实定义困难和取证困难。同性性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条文,不会将女同之间的性侵犯归入强奸罪这一刑法处罚中。
    那么,女同该如何利用怎样的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新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比较具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提出,很多遭到性侵犯的女性或者女同,害怕被外人知晓或害怕性倾向暴露,不敢报案。律师指出,在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院都会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还可授权律师作为代理人上法庭,并不需要自己亲临。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没有旁听,也不会被新闻机构知晓,即便是有媒体报道,也会隐去个人的真实姓名,只能简约报道事情经过及量刑大小。可以说,有了这个不公开审理的保护,女同们可以安全放心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其他相关讨论:
    1、一与会者提出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一个直人,一个LES,在直人知晓LES身份的情况下二人独处一夜,无其他人证存在,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直人反悔要告LES性侵犯,LES该如何处理?
    专家指出,按照刚才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因为存在无法取证的困难,单凭直人的指证,是无法判定LES对直人进行性侵犯的。当然,不管是LES,还是直人,女性都应该对自身的安全加强保护,不能因同性相处而忽视自己性安全,尤其是在同类相处的时候。
    2、发生性侵犯事件后,受害者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
    我们的建议是:做为受害者一方,一定要坚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心态调整方面,需要自己将心情放开,心态放平,也可以找身边的朋友诉说,来自同心热线的朋友也热情欢迎大家拨打同心热线来释放自己的心情。
    3 、对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同性卖淫情况,也做了相应讨论,因为出现比较多的是男性卖淫,所以讨论情况略过不表。

二、因性倾向而受到的各种威胁
    关于因性倾向暴露而受到的威胁种类比较的多,包含因为不想暴露性倾向而受到金钱方面的敲诈勒索、因性倾向暴露在公司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原因暧昧的辞退,在学校遭受校方的不公平对待和处罚等等。我们主要讨论的是遭受金钱敲诈方面的案例。
 典型案例:
   “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江西省某研究所员工吉某,在1997年底,在同性圈子中认识了比自己小8岁的汪某且成为情侣。但随着一年多的深入交往,吉某发现汪某在双方保持“亲密”关系的同时还周旋于多名女孩之间。吉某在失望之余,决定了断感情。二人在1999年7月和平分手。
    但在1999年底,无正当固定职业的汪某以自己染上性病为由向吉某索要财物,并以公开双方关系胁迫吉某“借款”。从1999年底至2003年5月,汪某敲诈吉某共20多次,累计金额逾万元。吉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民事侵权为由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汪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3.83万元。后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汪某表示悔改的情况下,原告吉某同意调解并不再坚持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汪某向吉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干扰吉某的正常生活,并返还吉某财产折合人民币1.57万元。”
    有关同性恋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解决此类问题只能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来寻找依据。既然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就不能说同性恋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有关当事人有采用强迫、威胁、伤害他人身体等违背他人意志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则属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的一方可依据《刑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要求致害方承担责任。如果涉及金钱数额较大的话,则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案例提出与讨论:
    1、同心热线的淡笑给大家讲述了她们那边经常遇见的案例。此案例通常是发生在男同之间,常有伪同志假冒身份与男同发生性关系,在掌握了男同的个人相关信息后,利用男同不想公开自己身份的心理来要挟,进行金钱财物上的勒索。同心的朋友指出,遇见此类情况,首先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去害怕对方的威胁,表明自己坚定的同志立场,不怕向公众出柜,打击对方勒索存在的心理底线(这一点估计很多人做不到,含笑的心态非常好,赢得大家的支持鼓励),其次就是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这里涉及了民法和刑法的相关条例。
    比如对方只是威胁勒索而没有公开性倾向的行为时,按照勒索的金额大小,可以告其敲诈勒索罪,立案起点是1000元,1000元以上含1000元,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在上海发生过一起同性恋敲诈事件,因涉及金额较大,证据确凿(受害者将勒索的短信信息保留),被告一方受到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如果对方还以不同方式向外界公开了同志的性倾向而同志因此遭受精神伤害,同志还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个人人身权的条例提出民事诉讼(同样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民事诉讼不涉及刑期)。
    2、爱白网的daisy给大家讲述了一个发生在2004年的事件。某同志教师,通过某同志交友网站去约见了一位网友,认识后到宾馆发生性行为,其后,网友趁其不备,抢走他随身携带的包逃跑到外地。包内除有手机钱物外,还有该教师的身份证及工作证,网友利用获得的个人信息资料向教师勒索,要求打款3000元到某银行帐户,教师不敢报警,遂向爱白网站求助。
    教师不敢报警,主要是害怕警方会到单位进行调查从而在单位上暴露自己的性倾向。其实在这个事件中,因为相关事实非常清晰,银行打款记录,宾馆登记记录都很清楚,警方没有必要到单位进行调查,于是在某次网友上QQ继续勒索教师时,教师报警并通过IP地址将该网友在网吧抓获,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做出拘役6个月的判决。
    爱白联系的公安机构的相关人士说明:1)仅针对敲诈勒索罪而言,受害人可以不用真名报案;2)只要事实清楚,警方不会到受害人单位进行调查;3)可申请不公开审理。这三点,有效的保证了受害人的隐私不被公开,有效的打消了受害人的顾虑。如果有人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最好是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但是对于施害方的追究,一定不能手软!
    3、发生在上海花开网友之间的具体事件。2004年底,一个网名为“想*”的T在上海LES圈出没,自称大连人,曾在日本东京大学研修法律,目前逃婚在外,流浪过中国的许多城市,现在来到上海。此人外表T的特征非常明显,自称1.66米,实际目测身高1.56-1.58左右,略胖;待人处事态度非常大方自然,一见可亲,容易让人产生信任感。花开网友“QI”某日在花开1088认识了想*,因对方表现出跟花开网站及站长的关系非常好,思琪误以为是花开的管理员,对其描述自己逃婚的悲惨遭遇又产生怜悯,遂对她提供了很多帮助,如安排住宿到自己寝室,介绍工作,并多次借钱给想*。后来发现,此人话语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其自称精通日语,口语的确发音不错,简单的日语也会说,但慢慢发现此人主要精通的是很低的属于黄色秽语层次的日语,而自称为研究国际法律的人,居然连英文都不会;其对自己家庭学业的描述也多次出现前后不符的情况。在QI的校友和朋友以及其他花开朋友之间,想*多次以借钱的名字获取金钱,数目都非常小,一般不到100元,时而以借东家还西家的形式偿还部分债务,借此借用更多的钱财。在发现此人的欺骗行为后,花开对该人进行了封查,除追回若干借款外,将其恶行在本地网友中进行了公开,杜绝了其他人被骗事情的发生。但是,目前估计想*还在上海暂居,可能还在另一些LES群体中厮混。花开在此也提醒广大LES姐妹,注意身边初次见面的朋友,小心涉及金钱方面的借还事件。
    与会律师指出,对于此人的诈骗行为,虽然每次发生的金额都很小,而且受害者范围太广,但是如果她拒不还钱,依然可以报案。只要累积金额超过1000元,无须取证(不需要借条借据),即可立案处理。
    4、花开网站上公布的邮件勒索事件。有一个花开会员,向网站公布了自己收到的一封敲诈EMAIL,大意是依据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掌握了会员的某些个人资料和情况,如果不想自己的个人女同志身份等信息资料泄露给家人和同事的话,就要往某个银行帐号打点钱了事。花开网站将这个事件在花开论坛置顶公开,提配大家切勿上当,无须顾虑,坚不妥协。
    法律人士指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恶劣,可以报案,警方可根据银行帐号查获对方信息并进行处理。勒索行为一发生,不管结果是否达到其勒索目的,即可进行定罪!
    5、某与会者提出自身遭遇,常遭受一个固定手机用户的短消息骚扰,对方(男性)似乎非常了解她的行踪情况及性向,对她常以污秽言语骚扰,给她造成精神上的极大压力。
    法律人士指出:针对色情短消息骚扰女性,已经出现过类似的案件,以侮辱罪立案并对犯罪方进行了判决。在有类似案件发生的时候,可以依据此报案处理。

   最后讨论的是
三、同性伴侣之间经济财产纠纷
典型案例:
    在国内,同性同居者之间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目前还没有。这里有一个在韩国的案例。“2004年,一名45岁的同性恋女性向韩国仁川地方法院递交诉状称,她与另一名47岁的女性已同居二十余年,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以被告名义积蓄了一笔财产。但近两年来被告多次殴打恐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下去,要求法院解除两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诉讼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在韩国,婚姻的概念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前提男女的结合,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不能视为婚姻关系而得到法律保护,因而原告提出的补偿金和分割财产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是韩国首起同性恋者要求法院认定婚姻事实分割财产的诉讼。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同性婚姻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在韩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还很难。”
    在国内,实际也存在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纠纷。据对天涯上一个网友的调查,她和女友一起购买了一处房子,并一共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分手之后,房产和公司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房产方面,因房产正处于升值状态,舍不得卖掉,就先出租并平均分享房租收入;但公司方面,她暂时无力购买属于对方的一半股权,而由于这个原因,在接受资产融资方面遭受到阻碍,目前处于协商解决阶段,暂时还没有上诉到法院的意向。
    其实关于公司的经济纠纷比较好解决,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有明确的投资股权划分。主要的问题,还是集中在同性伴侣共同购置房产和共同累积财产方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的确不能解决同性伴侣间的财产纠纷,只能以异性非婚同居的处理模式来同样办理。比如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不管出资人是谁,房产只归证书拥有者所有;写两个人的名字,为共同所有,平均分割。出于自我保护,建议在购房同时进行司法公证。
做公证的目的并不是说要没开始就先想分手,分裂双方的感情,而是我们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伴侣中有一方发生意外过世,另一个方该如何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是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同性伴侣,在婚姻法上是不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的,在实际的共同财产上完全没有继承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建议除了在房产证上共签名字外,可以先做遗产分配,对财产做出分割,将希望留给伴侣的那部分财产签署遗赠协议,一旦身故,可以遗赠给同性伴侣并受到法律保护。遗赠协议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以保证其有效合法公正性。
    对于房产购置,爱白的朋友给出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构思,也是真实应用过的例子。双方可以先购买一所房产,写甲方的名字,然后办理一张银行卡,同居的乙方每月往内打入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房租。然后等有能力购买另一套房子的时候就反过来,写乙方的名字,甲方每月付房租。这样两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房产,在分手处理的时候比较容易分割,卡里的钱也容易算清。

    除了以上讨论的三类主要问题外,某医疗行业的人士也提出了一个关于手术签字授权的问题:如果发生紧急事故需要手术,而病人的亲友无法立即到场,做为伴侣的一方,在法律上是没有权利签署手术授权的,医院方面也可以完全拒绝没有法律关系的伴侣的签字而不施行手术,如果因时间拖延而造成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医院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否办理类似委托书之类的文件授权伴侣进行签字?
法律专家对这个问题表示了肯定,是可以通过书面委托书来授权伴侣签字的(口头委托无效),但是具体的细则,没有研究过,需要回去查询相关的条文才能给出答案。花开会跟踪查询结果,一旦有了答案,马上附注到本文,请朋友们随时关注。

    这次的讨论会,气氛非常热烈,在有专业人士提供意见的情况下,很多问题都得到了解答。很多其实并不新鲜但我们的确不了解的概念,也深入到了与会者的头脑,比如“不公开审理”,比如“匿名报案”,比如“遗赠协议”。而有必要提及的一点,参与这次讨论的朋友有一些并非LESBIAN,其中有文学作家也有媒体的朋友,所以,我们认为,这更是起到了一个不同群体之间互相了解互相理解勾通的作用。结束之前,好几位朋友都发表了自己对参加本次讨论的感受。
    其实很多LES都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出了事情,只能自咽苦水而不知道如何解决和反击。我们举办讨论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了解法律上的一些规定,让大家不再懵懂的任事情发生和发展。LES群体,是弱势群体,如果我们不自己保护自己,还想期望谁来保护我们呢?
    希望在下一次的讨论会中,能够看见更多姐妹的身影,听到更多姐妹的声音!
    特别致谢:所有参加本次讨论会的朋友们。感谢“女权中国网”为我们邀请到专业律师赵小姐和两法复旦法学硕士vera和百合帮助提供法律专业知识。


(整理: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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