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评《婚姻平等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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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henyaya | |
| 2010-0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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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平等?谁要平等? ——评《婚姻平等的意义》 沈奕斐 对于社会学来来说,平等/不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尤其是对具有现实意义的社会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们衡量一个体系、制度、现象是否合理的评判标准之一就是平等与否。对于社会性别的研究者来说,平等/不平等是一个核心概念,社会性别的研究起点和目的都是性别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关家庭的社会学研究当然也是这样,当我们讨论到家庭内部关系的时候,着眼点就在于这种内部关系是否对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公平的,他们的权力关系是如何的。所以,作为一个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家庭议题的社会学者,平等/不平等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但是当我运用这个概念的时候,正像哈瑞斯所批评的那些学者一样,我从来没有反思过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二元划分,而是把平等/不平等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只是等待我们去发现、定义、测量和解释它,因为人群之间所拥有的种种差异是如此明显,我们想当然的认为这些差异会带来不平等。虽然,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我发现想要测量或者证明家庭内部的不平等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把这一问题归咎于方法论的问题,而从来没有质疑过平等/不平等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存在。 阅读哈瑞斯的《婚姻平等的意义》[1]一书,颇有一点被醍醐灌顶的感觉,哈瑞斯认为,平等/不平等并不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是一个被建构的概念,并且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的检查这一所有人宣称具有本质属性,然而事实上却是被建构的平等/不平等的概念。 一般来讲,社会学家对待“平等”这一概念有四种形式: 1. 社会学家力图把平等用一种清晰的、逻辑的和理性的方式来概念化和操作化; 2. 社会学家力图确定在某种状态下平等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程度; 3. 社会学家努力从平等和不平等的结果中区别有利和有害的因素; 4. 社会学家评论各种改革是为了消除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 这四种形式的出发点无疑都是好的,但是却很有可能遗漏重要的社会事实,并且歪曲了人们的真实意图,尤其是在私人领域。 哈瑞斯通过对Herbert Blumer[2], Alfred Schutz[3], Harold Garfinkel[4]和John Dewey[5]四位互动主义和社会建构学者的理论梳理,强调对于平等的概念必须从互动主义(interactionism)的视角来看,他汲取了四位学者的一些关键概念,提出在运用“平等的社会建构”这一概念时,具体的原则就是:尊重和理解他者的经验和观点。 哈瑞斯以这一原则来审视过去40年有关婚姻平等的定量和质性两种研究。 关于婚姻平等的定量研究,哈瑞斯总结了过去的四种传统视角: 1. 作为公平交换的平等,具体讨论的话题如谁获得什么; 2. 权力平等,具体讨论权力,即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具体讨论的话题如什么决定由谁做出; 3. 共同承担家务的平等,具体讨论的话题如谁做什么家务? 4. 地位平等,即影响一个人所拥有的声望层次的差异价值,具体讨论的话题如家庭内谁的地位更高。 哈瑞斯认为这四个操作方式都有问题,首先缺乏对平等的意义和测量本身的反思。平等、权力、劳动分工、地位平等等概念本身并没有形成共享的、统一的概念,各个概念之间的关联程度也没有被充分的考虑;对于某些概念的价值和性质也是含糊不清的,比如家务劳动究竟是一种负担还是一种休闲。 其次,不同的研究者所用的平等概念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学者们用来测量的那些变量概念和叙事者(已婚男女)的界定也是不同的。正因为此,没有尊重和理解他人经验和观点的研究在描述和解释婚姻的平等时,常常会产生偏差。 相比较而言,哈瑞斯认为质性研究的方法更能适合婚姻家庭平等的研究,因为质性研究对人们的实际经验更加敏感。哈瑞斯总结了婚姻平等的质性研究有三种倾向: 1、 自然主义(Naturalism ):对世界本身的真实性没有疑问,记录(或证明)生动的现实——信仰、行为、困境、战略等等; 2、 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onism):事情意义的本身是不确定的,在具体语境中被建构起来; 3、 叙事分析(Narrative Analysis):进一步强调自然主义和社会建构论的区别,把叙事者看作是对事件的一种阐述而不是对真实现实的信息记录。 哈瑞斯更倾向于后两者,在具体的方法运用上,他强调互动视角下的建构主义,认为相对来说,这种方法能够更加多元的展示社会生活。但是,哈瑞斯也强调,他认为质性的方法更适合婚姻平等的研究,希望有更多从社会建构主义角度来研究婚姻平等并非是定量和质性两种方法论之争,而是呼吁要对平等/不平等的二分法去本质化(de-reification)。即使是质性研究也容易从习惯性的、客观主义的角度来衡量平等。 哈瑞斯通过自己的访谈展示了已婚者对于婚姻平等的理解和学者的界定是有偏差的。比如,当哈瑞斯询问已婚者评价自己的婚姻平等与否的时候,很多已婚者的回答不在“平等”的学术概念中,而且已婚者衡量平等与否的逻辑也与学者不同,如有人觉得自己的婚姻很平等,因为他们很相爱,因为相爱,所以谁做决定,谁做家务都不重要了;而有的已婚者认为的不平等与学者的衡量逻辑不同,甚至正好相反,如一方比另一方能干所以做更多的家庭决策,能干一方觉得对自己不公平;还有的学者谈到的不平等并没有被主流的婚姻平等研究纳入其中,比如有的已婚者谈到生活方式差异太大导致的不平等在学术研究中没有被充分重视。因此,用质性方法研究婚姻平等,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学者们所用的概念与已婚人士的日常生活经验的联系如何?是谁的婚姻故事(夫妻双方的叙述很可能是不一样的)?不同的访谈技巧和回应者的叙述技巧之间是什么关系? 哈瑞斯强调,当我们讨论平等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假设达到A、B、C然后就平等了,而是必须关注到什么是对人们来说有意义的事情,对待平等应该用一种更加开放结局的方式(opened-ended manner)来探讨。也就是说,平等并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社会生活中多元的体验。对于学者来说,能够描绘“现实是什么”比“什么是更好的”更为重要,换句话说,哈瑞斯强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展现社会生活的复杂远比用一个建构出来的概念,如平等,来衡量社会生活更为重要。 文章的最后部分强调,虽然本书讨论的是婚姻中的平等问题,但实际上这一讨论并不局限于婚姻内的平等,有关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的平等议题,如阶层等,这一讨论同样适用,同样不能把平等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等待被发现、被界定、被解释的事实,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被实践者建构起来的议题,是多元和复杂的。 本书对于婚姻中平等的意义的追问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重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首先,哈瑞斯把婚姻中的平等从原来的一个客观存在还原到了具体语境中社会建构,并且对这一建构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承认平等是被建构的,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对研究的取向是意义重大的。一方面,否认了平等的客观存在,实际上否认了平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的至高无上,给与研究讨论其他婚姻价值体系的可能。另一方面,承认平等是被建构的,那么,下一步自然需要讨论是如何建构的,在何种情况下建构了怎样的平等,因此,给予了平等多元的可能,而不再使其成为一个高高在上的绝对标准。对研究者来说,寻求“他者”的平等观念,比促进“他者”实现绝对意义的“平等”更加重要。 其次,强调尊重和理解他者的经验和观点,实际上强调了对社会生活的微观视角的研究质性研究更合适,而定量研究有其致命弱点。因为如果在夫妻关系中,平等是种相对的关系而不是一种绝对的标准,那么定量的测试显然就很难证明平等与否。关于这一点,实际上很多以定量方法做家庭研究的中国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疑问。比如徐安琪认为多维度分项指标度量婚姻权力存在“致命缺陷”,某些指标并不一定与权力有关,尤其是在中国,责任、权力、义务三者在家庭内部是很难明确的界定其界限的,如何用变量来确定权力是一个问题。另外,很多定量研究对“重大家庭权力”的操作性定义存在主观臆断的问题,比如重大事务决策,什么是重大事务,怎样算是决策都存在研究者的主观认定,与多元复杂的现实常常不相吻合(徐安琪,2003,2004,2005)。而左际平强调要从多元的视角来看夫妻不平等问题(左际平,2002),郑丹丹强调动态的视角看夫妻权力定势(郑丹丹,2004年),这些研究实际上都是意识到了定量方法在研究婚姻平等中的局限而尝试的新途径。哈瑞斯则把这一点明确的挑明了,并且直言放弃定量的方法。任何一种社会生活都有其产生的具体语境,对这一具体语境下的社会生活进行描述和解释必须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探讨,否则就像建在沙漠上的宫殿,再宏伟也容易倒下。 最后,哈瑞斯在追问婚姻平等的意义时,实际上追问的是谁来定义婚姻的意义?在研究方法中,主位和客位如何选择,如何转换?在理论取舍中,普识论式的规律总结重要,还是忠实于现实的复杂性更重要?这一系列的问题是对社会生活研究至关重要的切入点,也是社会科学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层面。正如哈瑞斯自己阐述的那样,婚姻的平等议题实际上并不仅仅对婚姻内平等关系的探讨,而是在更大的层面是对平等议题的探讨。同样的,对于婚姻平等意义的追问,不仅是对婚姻价值的追问,也是对各种价值观体系之间的差异和共性的追问。婚姻议题的研究超越了家庭的范畴,讨论的研究中对于平等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也适用于社会学其他领域,如阶级、种族问题等问题的讨论,甚至,警惕简单的二元对分也适用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这非常符合涂尔干所强调的“用一个社会事实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是家庭研究的突破。 本书也有两个不足的地方。首先,虽然,哈瑞斯强调自己对于平等的讨论是非常激进的,但实际上,我认为他还不够激进。他阐述了不同的人对婚姻平等的意义有不同的认识,很多认识是在主流学术中没有被涵盖的,比如,生活方式的差异对一些已婚人士来说,是重要的不平等,但是在学术研究中,生活方式仅作为差异存在,而并不是不平等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质问的话,我们需要思考,对婚姻来说,平等有没有意义?我们发现学者们强调的是平等,而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的是关系的和谐,如果不平等,但是依然是和谐的,那么是不是应该为了平等牺牲和谐呢?是不是不平等一定带来不和谐呢?如果在婚姻中,平等根本就不是当事人日常生活所关注的,只是用这个词汇来替代自己对婚姻的不满,那么,在学术上还有必要坚持,或者总是用平等/不平等的概念吗?徐安琪在研究上海的夫妻关系中就大胆提出,“如果夫妻分工合作并双方满意,局外人还有必要对其权力模式做出价值判断吗”,“非要变为平权模式吗”(徐安琪,2005)?这些质问是有力量的,如果婚姻的意义根本就不在于平等,而在于和谐,那么平等对于婚姻来说,就已经意义不大了。因此,哈瑞斯虽然强调了平等是重建构,不是重客观存在,但是,在论述中,他又把平等的必然存在作为研究的起点,这是有矛盾。更为激进的做法应该是质疑婚姻中需不需要平等,或者说,探讨平等对某些婚姻或者婚姻的某个层面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哈瑞斯虽然对定量和质性两种方法对婚姻平等的研究进行了很好的归纳,但是这一归纳缺乏新意,落入了俗套的方法论的讨论,而在具体如何操作方面又缺乏具体的指导。哈瑞斯得出对婚姻平等研究质性方法更适用这一结论无多大新意,社会学领域中关于范式的讨论对这一问题实际上已经有过很多的论述[6]。 而哈瑞斯总结的质性研究的三种倾向,接近于林肯和库巴在总结实证主义、建构主义、参与式三种范式的不同认识论时所描述的差异(Lincoln和Guba, 2002)。在批判后缺乏清晰的操作化建议,也使得读者对于究竟应该如何研究婚姻中的平等继续产生迷茫,这一方面,实际上哈丁在论述女性主义的方法论时有更为清晰的阐述(Harding, 1991)。 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婚姻平等的意义》一书依然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尤其是对家庭研究的学者而言,对于如何面对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如何把家庭研究与社会生活的宏观研究结合起来,如何采用合适的方法研究人的议题,还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 参考文献: 徐安琪:“家务分配及其公平性——上海市的经验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3年第3期。 —— “女性的家务贡献和家庭地位——兼评上海‘围裙丈夫’、‘妻管严’的定性误导”,载于孟宪范主编:《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 “夫妻权利和妇女家庭地位的评价指标:反思与检讨”,《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 郑丹丹:《中国城市家庭夫妻权力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Lincoln, Y. S. & Guba, G. E. (2002). Paradigmatic Contriversies, Contradictions, and Emerging Confluences. In Denzin, K. N. & Lincoln. S. Y. (2002).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Harding, S. (1991). What is Feminist Epistemology? in Whose Science? Whose Knowledge? Thinking from Women's Lives.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1] Harris, Scott R. (2006). The Meanings of Marital Equality, State [2] Herbert Blumer(1900~1987),美国社会学家,主要研究兴趣在于实证方法的研究和观察流行文化,提出并界定了符号互动主义这一术语,并发展了这一理论。 [3] Alfred Schutz(1899~1959),社会哲学家,也被称为“现象学家”,在现象学领域及相关社会科学领域影响甚大。 [4] Harold Garfinkel(1917~),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系教授,是美国社会学界发展现象学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 [5] John Dewey(1859-1952),美国的哲学家、心理学家,与皮尔士、詹姆斯等一起被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6] 1989年3月,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在旧金山召开了主题为“另类范式大会”的学术研讨会,翌年出版了论文集《范式的对话》。此外,在各种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作者们用专门的篇幅来讨论范式的问题。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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