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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 打印
本文来源: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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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chenyaya   
2009-12-28

   本周多家媒体报道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从报道看,该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突破了现有的妇女权益法律,具有很强的先导性和针对性。它特别重视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性建设,其中设置专门机构、实行性别预算、性别审计、性别统计、性别政策检审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近年来妇女组织对性别平等立法的共同诉求。

    从报道看该条例尚未列入立法计划,而是正处于推动立法阶段。该征求意见稿的组织单位应为深圳市妇联,主要专家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

以下为媒体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介绍:

   《条例(征求意见稿)》新设计了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起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分析公共政策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不得有性别歧视;实行性别预算制度。要求政府预算要纳入性别视角,以更趋公平的方式分配资源;实行性别审计制度。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性别统计制度,要求市统计部门应当对人口构成、教育和就业、职工工资收入、居民主要消费、家庭责任分担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所花的时间、女性的生育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口等等内容分性别进行统计。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同时,实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禁止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而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等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涉及禁止间接的性别歧视。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颁布和实施的各种规定、政策尽管没有基于性别差异进行特别区分,但目的或实施效果使得某一性别公民事实上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不予以纠正的,亦视为性别歧视;规定在参政、就业、文化等各个领域实行男女比例平衡,并进一步规定为促进男女就业比例平衡,可以在教育、培训、录用、晋升等方面采取特别措施等等。

相关报道http://nf.nfdaily.cn/nfrb/content/2009-12/24/content_7463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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