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征求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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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henyaya | |
| 2009-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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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与公民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妇女比例的规定是:“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尽管在法律中“应当”一词就相当于“必须”,但“适当”一词却过于含糊,加之缺乏相配套的规定和措施,该法出台后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妇女参政比例下降的情况,为此,民政部曾在1999年专门引发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村委会中的名额。多年来,妇女组织不断要求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参与的法律保障力度,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赞同妇女组织的主张。 2007年6月,民政部对民政统计报表中有关村民自治的指标设置进行了修改,重点强化了分性别统计,除保留“女村委会成员数”外,增加了“女村委会主任数”和“女村民代表数”等指标。2008年,民政部在开发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时,也将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专门统计,这为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依据。 民政部副部长相关谈话http://www.chinarural.org/newsinfo.asp?Newsid=26204 据全国妇联在2009年10月底的一次座谈会上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有妇女50.7万人,所占比例为21.7%。全国村委会主任中女性人数58891人,所占比例为10.2%。据民政部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也就是说,至少有约近六分之一、9万余个村委会中仍没有妇女。 本次修订中,将关于村委会中妇女名额的规定改为:“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另外,本次修订突出强调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村民代表会议被认为是制衡村委会权利、维护村民民主的一个重要设置。在这一部分中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妇女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该修订中所设置的比例达到了妇女组织的一贯要求:在各级决策层中妇女的比例均应达到三分之一。 该修订草案中并未体现妇女组织的其他诉求,例如:对村委会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中妇女的比例做出规定。 就此草案发表意见,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注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月31日。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2 《选举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即将交付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此次修订的最大进步是改变了以往城乡人大代表比例不同的规定,准备实行城乡按相同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在妇女参政方面,其规定并无变化:“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并未真正落实,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近年来始终徘徊不前,甚至还曾有倒退。上届人大闭幕前曾通过决议要求本届全国人大保证22%的妇女比例,然而2008年3月本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幕时,人们所看到的是妇女比例仅提高到了21.3%。可以说,从《选举法》及其执行情况看,有关部门对提高女全国人大代表比例的意愿和动力是有限的。 选举法修订草案修改对比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09-11/06/content_1525912.htm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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