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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消歧公约诞生30周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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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chenyaya   
2009-12-21

 1218日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或公约)通过30周年,我们在此提供一些与公约相关的知识,并提出运用公约促进中国性别平等事业的可能性仍有待实践。

消歧公约于19791218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它是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惟一专门针对妇女权利的公约,它的诞生是二战后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进行的一系列努力的最终成果。“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公约或决议、宣言和建议,并在保障男女权利平等方面获得了一些进展。但尽管如此,歧视妇女的现象仍屡屡发生。……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了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为基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草案。公约草案的目的在于用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件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歧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

消歧公约的历史和具体内容http://www.china-gad.org/HR_NewsDetail.asp?strDetailId=10833

三个基本原则是理解和运用消歧公约的重要入手,即:实质性平等、非歧视和国家责任。消歧公约给出了关于性别歧视的明确定义,它指出,凡是基于性别而做出的区别、排除和限制,只要其作用或目的是妨碍或破坏对妇女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对这些人权和自由的享有和行使,既构成歧视。

加入消歧公约即意味着国家承认歧视的存在,并同意国家应该采取充分措施消除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非歧视原则要求国家对法律进行社会性别审查,废除现有的歧视性法律,并采取措施纠正社会中歧视性的观念,预防可能发生的歧视。

实质性平等是对结果负责的平等观念。它意味着在承认妇女和男性的历史性差距,承认社会性别差异的基础之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补偿性的措施,并创造支持性的环境,从而纠正妇女的弱势地位,促进平等结果的实现。

国家责任意味着公约缔约国对在国内履行公约负有法律责任,国家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保护、促进和满足妇女的各项人权,不能以其内部分工抵制对公约的义务,而且还要对私人部门的行为负责。

参考:

消歧公约图解(香港,繁体)http://www.womencentre.org.hk/hk/download_file/download_120.pdf

消歧公约简明工具包(英文)http://cedaw-seasia.org/docs/general/CEDAW_Briefing_Kit.pdf

消歧公约问答(英文)http://cedaw-seasia.org/faq.html

消歧公约设有审议机制,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评估和跟踪各国的公约执行情况。消歧公约作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力量和它的审议机制,使它成为一个富于潜力的问责工具:公民社会可以根据公约所体现的国际人权标准,并通过对审议机制的参与,评估、监督本国的公约执行情况,并提出对国家的进一步履约要求。消歧公约也提供了积极的妇女人权行动框架和行动空间,公民社会可以运用它它辨别歧视、赋权妇女、提高公众意识、制定法律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行动策略。

30年间,世界各地的妇女通过对消歧公约的运用推动着妇女人权的进步,创造了许多典范案例。正如消歧公约委员会所强调的:公约是“活的文书”,30年中,消歧公约的生命力始终并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基于多样情境的富于创造性的实践当中。

30年后,消歧公约在中国并不广为人知,它的意义和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按照中国的法律体系,国际公约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使用,但是,消歧公约仍然具有广泛的运用前景,特别是作为分析、倡导和问责的工具。在我们的电子报中,以往和将来都将继续努力运用消歧公约解析中国所特有的社会性别问题。

参考:消歧公约理解和运用http://www.china-gad.org/HR_NewsDetail.asp?strDetailId=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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