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同性恋杀人案的一点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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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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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看到一个案例,摘要附在文后(引自法医学杂志,2004年第2期) 我感到非常吃惊,因为对法律的问题(尤其是法医不太了解),提出自己的疑问供大家讨论。 1, 检查死者的生殖器应该没有问题,但对于逮捕归案的凶手有这个必要吗?如果是验证精液作为证据也没有问题,但看完全文,发现此检查并非为了收集证据,竟是为了确证他们有过同性恋性行为,是不是生理上存在畸形。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已经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无条件为人做医学上的研究呢?文中提到刘某时,就明确说明他不是志愿而是被强制检查的。 2, “因同性恋违背常规的性道德标准,有伤风化,且极易诱 发恶性犯罪, 故同性恋患者有时会成为法医学检验鉴定的特殊对象。”这是我看到文中对这一检查做的说明,那么该行为的依据并非因为对方是犯人,而是他的行为有伤风化,容易引起犯罪,所以应该被作为特殊对象进行这种检查了? 希望法律专业的人士能够解答这两个疑问。 附:同性恋杀人案 案例1:张某,男性,已婚,某日被人杀死在家中……凶手刘某,男,未婚,当日晚被抓获后,供称因张某结婚一事争吵而一怒之下失手将张某杀死。强制检查刘某见……包皮沟内有粪便样小渣粘。 案例2,程某,未婚,某日将一未婚女子龚某杀害于自己家中,归案后供称其学徒龚某原是自己的恋人,因不堪忍受龚某移情别恋于一男子,故而将其杀害……检查程某,见体格健壮,汗毛较长,喉结明显,声调低沉,胸部乳房发育不健全,阴毛三角形分布不明显,阴蒂肥大易勃起,勃起时坚挺…… 分析:刘某阴茎包皮沟内有粪便样小渣粘,说明在同性恋性活动中充扮男性,是男性主动者,张某为女性被动者,因在性活动中长期充扮女性致肛门受到刺激而表现出肛周阴毛浓密,虽为男性却具有女性阴毛分布特征。程某虽是女性,但在同性恋关系中是男性主动者,表现出明显的体格健壮、汗毛较长、喉结明显、声调低沉等男性第二性征。 关于同性恋的法医学检验鉴定问题:因同性恋违背常规的性道德标准,有伤风化,且极易诱 发恶性犯罪, 故同性恋患者有时会成为法医学检验鉴定的特殊对象。对涉及同性恋的法医学检验鉴定要注意:要利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检验鉴定对象进行诱导并分析其反常性行为和性心理,查明原因。进行尸体或活体检验时要重点注意生殖系统,对男性要特别注意阴茎包皮沟内有无粪便样粘附物、肛周阴毛分布、肛门的紧张程度和有无裂伤等,对女性要注意外阴形状、阴蒂大小及是否易勃起等,有条件的尽可能检查内外生殖系统是否相符,有无两性畸形等情况,要注意检查第二性征。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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