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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障政府部门应有一定数量女性正职领导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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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chenyaya   
2008-12-08

记者:郑良 节选自:新华网2008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09/content_10170435.htm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延说:“实施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规定作了细化。”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中,女性应当占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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