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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3次报警 应启动"警务监视"机制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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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chenyaya   
2008-10-01
       公安机关在第三次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将施暴者予以治安拘留,并自施暴者被释放之日起,启动"警务监视",以向受害人和施暴者表明警方的严重关注。这是9月9日至10日在哈尔滨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成员区域会议暨第二届"龙江女性权益"论坛上专家的建议。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过去我国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里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说范围相对狭窄。近日,由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该《意见》第八条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由于缺乏授权,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准则依据,该《意见》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
  论坛期间,来自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及黑龙江省的50余名专家学者积极呼吁,各级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受暴人人身权益的高度,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工作。
  与会专家学者特别强调,警察在现场处理妇女受暴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受暴妇女。尤其在询问受暴妇女时,要注意询问的态度和语言,以减轻受暴妇女的心理压力,避免对受暴女性造成"二次伤害"。社区警察平时应携带防范家庭暴力的传单、信息卡、小册子及其他宣传材料,散发给广大妇女;并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求助电话、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电话,以及如何认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性质、遇到暴力或暴力威胁时如何自卫或躲避、如何处理家庭矛盾纠纷等多项内容。以便于妇女面临暴力威胁时,能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得帮助。
  据了解,此次会议是由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和黑龙江省妇联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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