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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赈灾中保护儿童的权利:媒体有责 打印
本文作者: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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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5

感谢作者授权。

    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

由于一直从事媒介与儿童的研究工作,我对大众媒体如何报道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儿童的问题特别敏感。应该看到,大众媒介的报道促进赈灾和灾后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也注意到媒体报道对儿童伤害的问题,比如,“16岁的刘怡雪是3人中年龄最小的,面对记者的闪光灯和摄像机,她一遍遍述说当时的情景”(中国青年报,http://www.sina.com.cn 20080516日);又如:“最近媒体的采访比较多,他现在挺害怕拍照的,他这几天见到陌生人都会说我不要你!我不要你!”,(“郎铮爱和爸爸玩立正敬礼”http://www.sina.com.cn 2008052501:22 信息时报)。两个儿童,其中一个才3岁,就反复被迫受到如此多的负面刺激,这无疑对他们造成了二次伤害。我也注意到一些电视中的赈灾义演,主持人会让来自灾区的儿童说一些话或“连线”与亲人说话,尔后,这些儿童会大哭。在灾区采访时,我看到一位记者问一位儿童,“你们班同学有遇难的吗?”,被采访的男孩说,“有”,记者追着问:“有没有你最亲近的”,这位儿童就不说话了。我感到记者在撕破孩子们的伤疤,而且是找最痛的地方下手。尔后,我从我的研究生那里听到了有关此类伤害的更多的案例,包括他们已经下载的视频。为了追求媒介报道的效果,媒体不顾受害人的危险境况或已经受到的严重感情创伤,强人所难地展示他们的悲惨处境,或让受害人在公众面前重复他们的痛苦经历等。这不仅是在灾难之后出现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一直存在,比如在报道贫困儿童、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遭受强暴的女童或遭受暴力的儿童时,经常存在着“二次伤害”的问题。这就涉及了儿童权利和媒体报道的伦理问题。最近,教育部已经声明,要“杜绝不同媒体反复采访灾区学生”(中国网2008526日报道),我认为是保护儿童权利的积极做法。

 

什么是儿童权利?

谈到媒体报道伤害的问题,并不是我们认为记者故意要伤害儿童。在大部分情况下,可能是记者或媒体不了解儿童权利以及如何在报道中保护儿童权利。下面是关于儿童权利的一些最基本的知识[1]

 

什么是儿童?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我国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未满18岁周岁的公民称作未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908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3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自199241日起,《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我国政府开始承担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享有哪些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认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比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等。我们可以将儿童享有的各种权利,进一步概括为四种最基本的权利,即:

 

F 生存权 —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4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水平,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其具体措施如下: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保证清洁饮水,考虑环境污染的危害。

     确保母亲产前产后保健。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其他有关儿童生存权的条款包括:789192021232627303233343538条等。

 

F 发展权 — 每个儿童有受教育权(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 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目的应该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对人权、基本自由、本土文化、各国文化、男女平等、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尊重(第28条、第29条)。

     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第17条)。

     儿童享有娱乐、休闲的权利(第31条)。

     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第31条)。

     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第14条)。

     儿童享有个性发展(包括社会性发展和心理健康)的权利。(第5,6,13,14,15条)。

     儿童享有国籍权和姓名权(第6条、第7条)。

     儿童享有健康和体能发展的权利(第24条)。

     儿童享有他们的意见能被听到、重视或采纳的权利(第12,13条)

     儿童享有和睦家庭的权利(第9,10,11条)。

 

F 受保护权 — 每个儿童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境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

  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参见第2条)。

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

每一个儿童将受到如下保护:家庭团聚保护(第10条);儿童隐私权保护(第16条);免受虐待和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照料不周以及剥削的权利(第19条);收养保护(第21条);禁止童工(第32条);禁止滥用药物(第33条);禁止性剥削(第34条);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第35条);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37条);司法保护(第40条)。

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

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第10条);难民儿童保护(第22条);对儿童的安置(第25条);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保护(第38条);以及帮助遭受虐待、剥削、战争、忽略的儿童身心复原,重返社会。其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第39条)。

 

F 参与权 — 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所有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儿童权利的分类不是绝对的。例如,对危机处境中的儿童给予必要的保护,是儿童应享的生存权,但也可以作为儿童的受保护权来讨论;女童的失学,既是“免受歧视”的受保护权问题,也是儿童发展权问题;儿童的表达权,既属于发展权的范畴,同时也被看作是一种参与权。

 

关于儿童权利与儿童报道

关于儿童权利与儿童报道,有三点应该强调:

第一,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政府及所有组织或机构以及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犯,包括媒体。保护儿童权利,应该成为我们行动的准则。如果新闻价值与儿童伤害发生冲突,应该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而放弃新闻价值。

第二,应该认识到在媒体报道方面儿童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其尊严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包括拒绝采访的权利);隐私保护的权利;不受任何伤害(包括精神伤害)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的权利等。

第三,在灾难发生后,建议从儿童权利的角度进行报道,而不仅仅是为追求报道效果利用儿童来“煽情”。可以报道这场灾难如何损害了儿童上述权利,以及如何在赈灾过程中保护儿童的权利并赋权儿童。

 

记者报道参考:儿童报道指南

有的记者会提出,如果儿童有这么多权利,我们还怎么采访儿童?在这方面,国内记者们已经组织起来,进行了积极的探讨。记者们试图通过自律和自我培训来在媒体报道中保护儿童权利。这里提供7个有关困境儿童的报道指南,其中四个是国内记者的讨论结果,另外两个是在与记者讨论的基础上我们编写的指南。这些指南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保护儿童的权利并赋权儿童,如下:

 

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报道中的伦理原则和指南》

2.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家庭暴力报道专业准则》 2004

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宁夏、青海、广西媒体《女童报道指南》,2005

4.全国妇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广东媒体《儿童暴力报道伦理指南》,2007

5.全国妇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陕西媒体《儿童权利报道指南》,2008

6.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报道伦理原则和指南》,2006

7.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为儿童的指南:与记者一起保护我们的权利》,2006

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报道中的伦理原则和指南》

 

卜卫翻译整理

 

报道儿童和年轻人议题常会遇到特殊的挑战。在某些情况下,报道的结果可能将儿童置于招致报复和侮辱的危险情境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已经发展了以下一些原则来帮助记者报道影响儿童的议题,相信提供这些原则可以帮助媒体以更适合儿童的方式开展报道,尊重儿童的权利。《指南》的目的是支持那些有道德的记者抱有最良好的意愿:既要满足公众利益,还要不伤害儿童的权利。

 

一般性原则

1. 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应该受到尊重。

2. 在采访和报道儿童时,应特别注意每个儿童有隐私的权利,他们的意见应该被听到,他们有权利就有关他们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参与决定,有权利受到免于伤害的保护,包括免于受到潜在的伤害。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该放置到优先地位,包括儿童议题的倡导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报道。

4.当试图决定儿童最大利益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他们的意见应该放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5.任何报道应该考虑到儿童所生活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多元环境。应该咨询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并有能力进行判断的人。

6.不要发表一篇儿童报道或儿童照片,使儿童本人及兄弟姐妹或伙伴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即使已经使用假名字或假地点等。

 

儿童采访指南

1.不要伤害任何儿童;回避那些对儿童所处的文化环境判断性、敏感问题;不要将儿童置于危险之中、暴露令儿童感到羞辱的事件、用儿童的痛苦经历或创伤事件再次刺激儿童。

2.平等对待任何背景的儿童,包括性别、种族、年龄、宗教、阶层、教育以及是否残疾。不要歧视某一群体的儿童。

3. 不要让儿童表演或“做戏”。不要请儿童讲一段故事或采取一个行动,而这些故事或行动根本是儿童没有经历过的。

4.确保儿童或监护人了解他们正在与记者谈话。解释采访的目的和未来报道会如何使用。

5.所有采访或录像应该获得儿童本人和他们的监护人的同意。在可能的和合适的条件下,应有书面的合同。同意应在知情的情况下,即保证儿童和他们的监护人不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接受采访,他们应该理解他们是新闻的一部分,可能他们的事情要在地方上甚至全球传播。这种知情同意还应注意使用儿童的语言,确保儿童在理解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也可与成年人或他们信任的人商量后决定。

6. 应注意儿童在哪里和如何被采访。应限制记者和摄影记者的数量。应努力做到让儿童的放松的、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接受采访。在录像或广播采访中,应考虑到儿童及他们的家庭和社区被暴露后不受到任何负面的影响。

 

儿童报道指南

1.不要使儿童受到侮辱;回避那些将儿童暴露在负面的报复(包括心理和身体的伤害以及终生虐待等)中的描述,以及歧视和被地方社区排斥的结果。

2.儿童报道应准确。

3.下列儿童报道应改变名字或对其形象进行玛赛克处理:

1)当儿童是性虐待或性剥削的受害者时;

2)当儿童是施暴者时;

3)当儿童是HIV阳性、或与艾滋病人生活在一起、或家人有人死于艾滋病时;除非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均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4)当儿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

4. 当存在着潜在的被伤害和报复的危险时,如儿童士兵或寻求庇护者、难民或本国离家难民等,一定要改变他们的姓名和在图像上做玛赛克处理,以使其不能被辨认出来。

5.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儿童真实姓名或可辨认的形象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当儿童身份可辨认时,他们必须仍然处于免于伤害和受到支持的保护之中。

上述特殊案例发生在如下情况下:当儿童主动和记者联系,希望行使言论和表达自己的权利,希望他们的意见得到聆听;参与可持续性的活动或社会动员方案,希望为他人所认识;当参加心理活动方案时,表明他们的姓名和身份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6. 向其他儿童或成年人(最好两者兼有)确认儿童讲述内容的准确性。

7. 当无法确认某个被采访的儿童是否正在处于危险之中,应该考虑到儿童利益而放弃新闻价值。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有很多资料可供使用。包括如下内容:

Sources: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hild Rights and the Media: Guidelines for Journalists,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Media and Children in Need of Special Protection, (internal document), UNICEF's Division of Communication;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2.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家庭暴力报道专业准则》 2004

由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运用媒体反对家庭暴力”分项目编订的《家庭暴力报道专业准则》已经印成折页并即将向传媒工作者散发。该准则由参加网络活动的传媒工作者经多次讨论修改而成,它针对当前媒体家庭暴力报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借鉴了国外的同类资料,提出了传媒工作者的自律规范。
   
准则全文如下:


   
报道宗旨:

    1
、 揭示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以下简称家庭暴力)是迫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反映了历史上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揭示家庭暴力对妇女(包括女童)造成的伤害,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水平。

    2
、 体现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宣传非陈规定型的男女形象,消除造成暴力的媒体表达方式。


报道的专业准则:
1
、 注意分析暴力的成因,避免落入性别成见,简单地归咎于受暴者的软弱、忍让、不投诉、不离婚等。

2
、 避免复制和传播将家庭暴力合理化的迷思,如“她就是欠打”、“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
3、 尽量不具体描述施暴细节。
4
、 尊重受暴者的隐私权。

1) 在受暴者不同意公开身份的情况下,不使用受暴者的真实姓名,对受暴者的声音和图像做适当处理;不使用能推断出受暴者身份的资料,如住址、工作地、施暴者的具体资料等。

2) 确定受暴者同意公开身份是真正出于自愿

、不想当然,而需要获得受暴者的清楚表示;

Ⅱ、保证受暴者表示同意时头脑清醒、情绪稳定;

、告诉受暴者有权拒绝采访;

、如果受暴者在同意后又反悔,尊重受暴者的选择。


5、尊重受暴者的尊严。
(1
) 不采用裸体、衣着极少或有损受暴者尊严的照片或图像;

(2
) 不采用调侃、戏谑和嘲弄的口吻,不配以这类漫画或插图。


6、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或其他能推测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7
、不使用带有暗示性的语言描述受暴者和施暴者,如漂亮妓女性感偏执狂、 “变态”等;不使用强化性别成见、性别角色陈规定型的语言,如“改嫁”、“后妈”、“弱女子”、“命苦”等。

8
、避免将家庭暴力与特定人群、特定地域相联系,如农村、下岗失业者、文化很低等等。

9
、不使用淫秽、粗俗的语言。

10
、 注意介绍有关救助信息,以及国内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现状、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

11
、注意报道受暴者的能动性,反映其防止暴力、摆脱暴力,以及走出暴力阴影重建生活的种种努力。

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

宁夏、青海、广西媒体《女童报道指南》,2005

 

女童发展、性别平等与媒体多步培训班所有成员集体制定

 

1. 在报道女童时避免“刻板印象”的描述或表达。

2. 在采访中不应以女童形象的美丑来确定采访对象

3. 赋予女童表达自我意愿的权利,不要将媒体一些主观的意见强加给女童

4. 广泛听取不同民族、不同环境下的女童心声,尤其要听取和尊重少数民族女童、农村女童、残疾女童、流浪女童等边缘女童的意见

5. 报道女童时要充分考虑报道内容是否会对女童造成伤害,是否有利于女童身心健康的发展

6.对已报道过的女童特别事件要注重报道的连续性

7.在报道女童事件中要始终以女童本身为中心(如报道受助女童时)

8.尊重女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4.全国妇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广东媒体《儿童暴力报道伦理指南》,2007

 

反对针对儿童暴力项目媒体参与式培训班集体制定

 

一般性原则

1.     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2.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3.     尊重和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4.     严肃、准确报道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罪行。

5.     平等对待所有儿童,如属于不同生活环境、文化背景、经济条件下的儿童、不同性别、民族的儿童等。

 

采访指南

1.     努力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儿童暴力个案的相关信息。

2.     采访前征得受害儿童及其法律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父母为施暴者除外?)

3.     采访前必须让受访者了解采访的目的、内容及其影响。

4.     采访儿童时,应注意营造一个让儿童感到安全放松的环境。

5.     采访受害儿童时应尽量有一位监护人或儿童所信任的人陪同。

6.     不能用诱导和诱骗的方式获得所“需要”的内容。

7.     避免对受害儿童多重采访,减少集中大量的拍摄,以减少对受害儿童的刺激和伤害。一个替代性的方法是多采访受害儿童的朋友、医生、护士、亲戚、同学、邻居等。

8.     尽量不要让儿童重复痛苦经历,刺激儿童,避免对儿童的二次伤害。

 

报道指南

1.     建议公众媒体与儿童媒体在报道上有不同的重点。儿童媒体可经常向儿童报道防暴知识和相关信息以及受害后的求助方法。公众媒体注重报道儿童暴力的预防和干预的信息。

2.     尽量从儿童的视角报道儿童暴力事件,注重采访儿童,并真实表达儿童的声音。

3.     估计报道可能对受害儿童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估计的结果报道的策略。

4.     报道尊重受害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权,不能透露可能辨认儿童身份的信息。

5.     注意探讨儿童暴力事件原因,以及如何建立和发展预防儿童暴力的社会机制和儿童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

6.     不能过分渲染暴力细节(消除试图使读者兴奋的细节),避免使用淫秽、粗俗的词语来报道儿童暴力事件。

7.     在报道中避免主观将儿童看作是软弱、忍让、不敢报案、不懂法律的受害者,并将其作为暴力的原因,注意报道受害者的能动性,如如何走出阴影、重建生活的种种努力。

8.     尊重儿童的形象,不展示儿童处于被贬抑状态下的正面照片、或衣不蔽体或裸体的照片。

 

 5.全国妇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陕西媒体《儿童权利报道指南》,2008

 

反对针对儿童暴力项目媒体参与式培训班成员集体制定

 

一般性原则:

1.    尊重每一个被采访儿童的人格尊严。

2.    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包括儿童议题的倡导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报道。

3.    对儿童的报道应该严肃、慎重、准确,特别是针对儿童暴力和性侵害等事件的报道。

4.    平等对待所有儿童并尊重差异。任何报道应该考虑儿童生存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多元环境,客观公正的描述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

5.    听取并重视儿童的声音。

6.    注重宣传儿童的权利,提升公众的儿童权利意识。

 

 

采访指南

1.    知情同意。采访时应该征得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儿童机构等)的同意,让其了解采访的目的、内容和未来报道对儿童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

2.    避免向受害儿童追问其痛苦经历和遭受侵害的细节,尽量采访间接知情人(比如医生、监护人、警察、邻居、学校老师等),以避免造成对儿童的二次伤害。当无法确认被采访的儿童是否正在处于危险之中,应该考虑放弃采访。

3.    选择采访对象时,平等对待各种背景的儿童,包括性别、种族、年龄、相貌、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状况等。

4.    不能让儿童表演或“做戏”。不能以诱导或哄骗等方式取得所“需要”的内容。注意防止其他成人对儿童的操纵和利用。

5.    采访中,应注意使用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

6.    应使儿童在感到安全、放松和没有压力的环境中接受采访。儿童接受采访时,应有合法监护人在场(当监护人在场,使儿童感到紧张和压力的情况除外)。不应直接采访受重伤正住院治疗的儿童。

7.    利用声像手段采访儿童时,要考虑声像诉诸公众时,可能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或负面影响。

8.    保护提供信息的儿童不受报复或负面影响。

 

报道指南

1.    真实、准确表达儿童意愿。

2.    对儿童的报道一般应当采用匿名或化名。会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声像报道,必须进行技术处理。

3.    精心选择报道素材,剔除对儿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评价或谈话等。

4.    避免使用夸张性语言,渲染侵害儿童权利的细节。

5.    儿童权利报道的版面和播出时段的安排应使周围稿件与其相适应。

6.    注意报道儿童的能动性及为改变环境所作的种种努力。

7.    从儿童权利的视角报道有关儿童的议题,将儿童议题与儿童权利联系起来。

8.    注意报道儿童受侵害事件的社会文化原因、预防和干预措施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议题。

           6.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

《有关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报道伦理原则和指南》,2006

 

卜卫 编写

 

1.儿童报道的伦理原则

 

报道儿童和年轻人议题常会遇到特殊的挑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已经开发了《儿童报道中的伦理原则和指南》[2]来帮助记者报道影响儿童的议题,相信提供这些原则可以帮助媒介在尊重儿童权利的基础上,以更适合儿童的方式开展报道。下面是一些最重要的儿童与艾滋病报道的伦理原则。

 

  • 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应该受到尊重。记者没有权利决定牺牲哪一个儿童的利益来获得新闻报道的社会效果。

 

  • 在采访和报道儿童时,应特别注意每个儿童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受到免于伤害的保护,包括免于受到潜在的伤害。

 

  • 在采访和报道儿童时,应注意儿童有权利就有关他们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他们的意见应该被听到,并根据他们成熟程度,将他们的意见放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该放置到优先地位。如果报道有可能使儿童本人及兄弟姐妹或伙伴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就应该放弃报道。

 

  • 任何报道应该考虑到儿童所生活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多元环境。应该咨询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并有能力进行判断的人。不要对他们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做价值判断。

 

2 儿童采访指南

 

有的时候,媒介迫于发稿的时间压力,出于向社会呼吁的急切心情,会忽略儿童的心理感受,问一些让他们感到悲伤和不适的问题,如“你的父母是怎么死的, “还记得父母去世时的情况吗等等,或未经同意就开始拍照。和成人一样,儿童开口讲话需要一个预热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况且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中很多人已经经历过情感上伤痛,这种提问和拍照很容易给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因此:

 

所有采访应在尊重儿童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儿童首先表现在知情同意上。

知情同意包括:

-        所有采访或录像应该获得儿童本人和他们的监护人的同意。在可能的和合适的条件下,应有书面的合同。

-        同意应在知情的情况下,即保证儿童和他们的监护人不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接受采访,他们应该理解他们是新闻的一部分,可能他们的事情要在地方上甚至全球传播。

-        确保儿童或监护人了解他们正在与记者谈话,并解释采访的目的和未来报道会如何使用,以及报道以后可能对他们生活发生的影响。

-        这种知情同意还应注意使用儿童的语言,确保儿童在理解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也可与成年人或他们信任的人商量后决定。 

 

尊重儿童及所有被采访者的权利和尊严。

记者在采访中要与儿童平等相处,而不是居高临下地“关爱”。任何不平等的态度,任何强加于他们的“爱”,也是对他们的歧视。

 

尊重儿童应该回避那些对儿童所处的文化环境判断性、敏感问题。 

 

案例分析4: 有的报道在讨论少数民族青少年与艾滋病议题时,使用“性滥交”等词语描述一些文化习惯。这一词语等于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作了负面的价值判断。正确的做法是使用“多性伴”词语。

 

 

 

 

 

 

   尊重儿童应该平等对待任何背景的儿童。

各种背景儿童的儿童都应该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年龄、宗教、阶层、教育以及是否残疾。不要歧视某一群体的儿童。

 

   不要伤害任何儿童。

 

暴露令儿童感到羞辱的事件、为了所谓的社会效果用儿童的痛苦经历或创伤事件再次刺激儿童,使儿童遭受二次伤害或剥削。

 

 

案例分析5:有的记者在采访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时,问他们,谁的妈妈已经去世了,请举起手来,现场有的孩子一边哭,一边举起手来。利用儿童的痛苦增加报道效果,使儿童受到二次伤害,这种情况应该避免。

 

 

 

 

 

 

记者不要因为报道将儿童置于危险之中。

 

不要让儿童表演或“做戏”。

不要请儿童讲一段从没经历过的故事或做一个从来没有做过的动作。

 

为儿童采访提供安全的环境。

记者应注意儿童在哪里和如何被采访。应限制记者和摄影记者的数量。应努力做到让儿童的放松的、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接受采访。在录像或广播采访中,应考虑到儿童及他们的家庭和社区被暴露后不受到任何负面的影响。

 

3 儿童报道指南

 

● 回避那些将儿童暴露在负面的报复中的内容描述。这些负面的报复包括心理或身体的伤害,以及被歧视或被地方社区排斥的结果。

 

●当儿童是HIV阳性、或与艾滋病病人生活在一起、或家人有人死于艾滋病时,儿童报道应改变名字或对其形象进行玛赛克处理,以及避免其身份被辨认出来。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儿童真实姓名或可辨认的形象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当儿童身份可辨认时,他们必须仍然处于免于伤害和受到支持的保护之中。上述特殊案例发生在如下情况下:当儿童主动和记者联系,希望行使言论和表达自己的权利,希望他们的意见得到聆听;参与可持续性的活动或社会动员方案,希望为他人所认识;当参加心理活动方案时,表明他们的姓名和身份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等。

 

●记者最好将报道内容用儿童语言讲述给儿童,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起估计报道对他们的影响,并确认其信息的准确性,包括是否表达了儿童的意见。

 

●在报道中,记者应注意听取和重视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意见,尽可能引述儿童的话来说明他们的观点,通过报道增加儿童的参与权利。

 

●当无法确认某个被采访的儿童是否正在处于危险之中,应该考虑为儿童利益而放弃本次新闻报道。

 

4 报道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原则性建议

 

对记者来说,关于艾滋病议题的报道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也许,最大的挑战——不论是在采访中,非记录式的谈话、照相还是在报道中——在于怎么样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打交道。具体的挑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与受到艾滋病影响的人群打交道,第二,如何与儿童打交道。尊重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替他们保守隐私,避免居高临下的“关怀”,并且避免将他们看作是受害者——这些是关于伦理的,或者仅是有帮助的艾滋病议题报道的最基本要求。

与处理其他微妙话题一样,首先要做的是审查记者对这一话题的观点、恐惧感、弱点和偏见。对记者来说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他们自己的情感和观点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

 

1)尊重被采访者

媒介或记者在报道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时,无论对方因何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都应对被采访者持尊重的态度。具体表现如下方面。

 

2)知情同意原则

传媒有责任保护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任何被采访的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接受采访或在报道中被指认出来。确认被采访人是自由选择同意并且是知情同意:

——不能假定对方同意,应该知道对方非常明确地表示同意;

——必须确认对方是意识到自己权利的框架中表示同意;

——必须确认对方是在明确了解被报道后的各种可能结果以后做出的接受采访的决定。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机密

当采访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他/她的需要非常的敏感。也许为采访事先准备一些相关的问题,然后请艾滋病服务机构看一看这类问题是否适当会很有帮助。还有,在采访之前或是在被采访人答应采访之前,请他/她看一看所有的将问到的问题也会很有帮助。

我们必须尊重秘密,特别当消息来自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是受艾滋病病毒影响的人群。以下是处理采访的一些指导方针。

l   让被采访者意识到披露他们身份所带来的可能的结果。当患者身份被公众所知后,他们被驱逐,迫害等事件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l   用耐心与技巧来有意识地接近被采访者。

1.       让被采访对象为采访作好准备。

2.       如果被采访者害怕与记者对话,可以通过双方信得过的中间机构沟通,比如艾滋病相关服务机构。这些中间机构能让记者更敏感地对待被访对象,并且能保护被采访者不必面对无理的询问。

 

3)尊重形象

认识到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及其家属、特别是不幸死亡者均有尊严的权利,因此,不应展示或使用有损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及其家属尊严的照片。

 

4)正面展示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形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是受害者,将他们描绘成受害者就是假设他们绝望无援而且无法做出任何自己的决定,是不符合事实的。应积极表现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坚强、乐观、奉献、负责任等方面的积极特征:他们是如何战胜恐惧,创造性地开拓自己生活的,如他们如何利用互联网互相帮助;如何帮助其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如何努力工作挣钱用于治疗;如何采取措施不要感染别人,注意保护自己身边的人;如何介入公共宣传并且死前立下遗嘱捐献自己的尸体;在农村地区如何展开生产自救等。

 

(5)扩展报道议题

不要将报道议题局限于儿童的“悲惨故事”,应注意报道有关儿童与艾滋病议题的公众态度、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利及其实现状况、家庭支持项目、社区支持项目、社会反对歧视运动、国家法律框架等。比如,当一个学校拒绝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时,最好不要将焦点集中于这个孩子如何“悲惨”,而要去采访那些学校及社区公众为什么会拒绝这个孩子,讨论拒绝这个孩子入学的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的公共政策。

           7.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

《为儿童的指南:与记者一起保护我们的权利》,2006

 

卜卫  编写

 

当记者采访或报道我们时,我们的尊严和权利应该受到尊重,这包括:

 

l         知情同意的权利。记者应该事先征求我们和我们监护人的意见,当我们同意接受采访时,他们才可以采访我们。记者还应该用我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告诉我们,这些采访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l         保护隐私的权利。我们有权利要求不公布我们认为是隐私的信息,包括我们的姓名、家长患病的状况、家庭地址、年龄等一切可能被辨认出来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采访时,我们也有权利要求不暴露我们或我们家人的形象。

 

l         免于伤害的权利。记者不应该暴露令我们感到羞辱或痛苦的事件,这会使我们遭受二次伤害。如果采访的后果会增加对我们的歧视,或者会使我们面临的困难更为严重,就要求记者放弃这样的报道。我们有免于伤害的权利,包括免于受到潜在的伤害。在新闻报道中,应该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l         受到尊重的权利。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该尊重我们,不要将我们看作被施舍者可怜儿。记者在采访中要与儿童平等相处,而不是居高临下地关爱。记者也不应该对我们的生活环境或文化以及父母的生活说三道四。他们应该尊重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记者不应该强迫我们说我们不愿意说的话,应该认真听我们说话,并重视我们的意见,尽量将我们的意见如实地表达出来。

 

实际情况中,我们在使用媒介时常常会出现权利不被尊重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和媒介共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媒介需要不断地学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媒介说出我们的感觉和不舒服的地方。



[1]摘自卜卫编著《社会性别与儿童报道培训手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出版,2006年。

 

[2]原文请参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报道中的伦理原则和指南》。此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有很多资料可供使用。包括如下内容:

Sources: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hild Rights and the Media: Guidelines for Journalists,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Media and Children in Need of Special Protection, (internal document), UNICEF's Division of Communication;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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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 200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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