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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救助如何杜绝歧视 打印
本文作者:吕频
本文编辑: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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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4

http://www.genderwatch.cn/pages/shownews.asp?id=2682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研究抗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在此会议的新闻中读到了这样一句话:“坚决杜绝……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作为一个关注权益与公正议题的公民,读后简直有精神一振之感。

什么是歧视?简单地说,歧视就是会导致某一人群权益受损的区别对待、限制或排斥,不管这种区别对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其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在我们这个不完美的世界上,歧视令弱势人群和社会的整体发展都付出巨大代价,但却往往为人习焉不察。在救灾中,除了习惯性的麻木之外,歧视性行为还可能因急迫和混乱而多一重借口,但这时其危险性后果会更加严重——救助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这种时候,提出对歧视的特别警告,具有比平时更重要的意义。

在救灾中,有些歧视的形式容易辨识,有些却不那么容易。比如,如果规定物资只发男不发女、只发壮年人不发儿童和老人,那么我们很容易认定这是歧视;那么,如果只发给户主,是否是公平的?答案是否,因为众所周知中国绝大多数家庭的户主是男性;如果将物资集中在交通便利的城镇发放,这是否是公平的?答案还是否,因为这会导致城镇居民和强壮者——自有资源较多的人反而得到更多物资,而交通不便、行动不利的边远贫困灾民、老弱者、伤员则获得较少,妇女则会遭遇她们特别的障碍:灾害会加重她们性别角色中固有的负担,照顾孩子、老人和伤员的责任可能会让她们难以分身去领取物资。

以上的例子是想说明:要保证救灾的非歧视/公正,就要警惕,不要以资源较多者、强壮者为标准,假设所有的人都具有同样的资源获取能力,而设置看似“同等”实则有排斥后果的救助方案。这或许是救灾中非歧视公平原则的第一实施要点。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对物资实行“配额制”——留出一部分,以方便弱势者的方法去专门发放很有必要。救灾中非歧视/公正原则的第二个要点是:针对弱势人群的差异性需要给予特别救助,例如给婴儿奶粉、给妇女卫生用品——卫生用品并非女人小事麻烦事,它关系到妇女的健康。第三个要点则是:避免因救灾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而给弱势者增加新的困难,例如,让众多男女在同一顶帐篷中混杂共居,厕所离帐篷过远又没有夜间照明,都会导致妇女失去安全感,并增加性暴力的风险,即使由于条件所限而不得不如此,那么,也必须实行加强安全巡逻等补充性的措施。如果继续总结第四个要点,那么就是:在正在逐步开展的灾后重建当中,应该纳入灾民参与管理与实施,而且要特别注重弱势者的参与和需求满足。在这方面,印度洋海啸后某国的重建规划可以作为负面的教训:由于没有了解妇女的愿望,在过渡房屋中没有设置厨房,居住在这些房屋中的家庭不得不忍受油烟的困扰和火灾的威胁。

四川地震是前所未有的灾害,救灾也没有足够的经验作为借鉴,许多做法都是初次探索,疏漏在所难免,但正因如此,在救灾过程的始终或许都需要诤言。以往关于救灾的研究指出,灾害会放大弱势者原有的不利处境,而且可能产生恶性循环:更需要救助的她/他们却更不容易得到救助,因此更难复原。这残酷的规律提醒我们,救灾中的非歧视/公平原则至关重要。或许我们还应该重温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的要求:即使在危机时刻,政府也不应轻易降低对公民的人权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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