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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立法趋势研究 打印
本文作者:代泽雄
本文编辑:vera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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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2
[摘要]: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立法上存在法律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实践中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地位,本文将从国内外刑事立法上“婚内强奸”的立法变化方向来探讨对中国“婚内强奸”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婚内强奸;婚内无奸;性权利

    婚内强奸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极富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在2000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王卫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的情况下违背钱某意志强行性交为理由,首次以“婚内强奸”的形式判定王卫明犯有强奸罪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在2001年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于吴某在双方离婚诉讼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形下,认定其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使这一问题超越法学界,成为社会大众与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婚内强奸的立法趋势的变化方向,对于这一问题做出更为理性的探讨。

    一、婚内无奸论的理论回顾

    (一)国外情形

    在古代西方,女子在婚后没有独立的姓名权和财产权,已婚妇女属于丈夫的附属物,无独立的人身,完全听从丈夫的支配或限制,即妻子的人格完全为丈夫所吸收,故妻子无性的自我决定权,婚内自然无奸。而在以“自由、平等、民主、博爱”为口号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也未改变妻子在性生活中的地位。如《拿破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在随后的社会发展中,刑法上仍然消极地承认妻子与丈夫同居,满足丈夫性欲……

全文阅读: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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