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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性团体游行要求立法惩治包二奶

香港女性团体游行要求立法惩治包二奶

来源:新京报  编辑:徐海滨   
  日前,香港妇女团体发起反对“包二奶”大游行,参与者要求特区政府将“包二奶”刑
事化。   游行负责人林依丽表示,港人“包二奶”情况严重,引起很多家庭问题。“内
地及台湾也有立法指‘包二奶’为重婚罪,香港应立法惩罚‘二奶’或‘包二奶’者,严重
者应判处入狱。”其表示已收集了4000多个签名,要求立法。
  参与游行的林小姐表示,将“包二奶”刑事化,能起到阻吓作用,使违反承诺者受到惩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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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

我觉得惩罚“二奶”不合适,至少刑事处罚不合适。
但“包二奶”需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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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道德和法律的边缘地带,仅用道德力度不够,诉以法律有点儿严重。

因此个人赞成立法与道德同步,倾向于民事调解。如果严重危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有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的行为发生应归于法律范畴。其余归于民事调节范围。

PS:这种男性叫什么呢?二爷吗?难道法律和道德只惩罚“二奶”对相应的男性群体没有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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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应该不会针对单一性别吧。

民食调解,那么民事赔偿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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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自由,表现在结婚离婚自由,一方出轨,一方可以选择离婚.
其次,包二奶是丈夫对婚姻的不忠,丈夫对婚姻的不忠,婚姻法给予了妻子在离婚时多分得财产的权利,所以,包二奶其实是丈夫违反了婚姻这个契约,所以,法律规定其通过类似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来付出代价.

[ 本帖最后由 yttvera 于 2009-7-3 17: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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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她们游行要求的显然是法律还没有的
这个可能实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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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权是自由\民主的政治的表现,是宪政的标志之一,从法律上说那只是一种游行权,与内容没什么关系,不过就是告诉别人:看,我们是民主的国家,宪法赋予了人民游行权,他们的言论自由.和立法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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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以包二奶在我国的确是违法行为。只是惩罚力度的问题。
十年修得同站注,百年修得共版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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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我表述的问题

其实我就是像听下大家的看法,她们要求同时惩罚第三者,这个诉求是否合理
有否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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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说合理不合理,因为惩罚的概念很宽泛,如果说法律制裁我觉得基本上没有可能,因为她们的关系本身就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十年修得同站注,百年修得共版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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