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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不应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土地制度及相关机构
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买卖和再买卖、出租或抵押。各种公共项目征用的农用地属于国家所有。(27)
-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也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27)
-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7)
- 不存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制只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两类:
i)  出让土地使用权
ii) 划拨土地使用权。
i.  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方要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抵押和出租进行转让,国家如要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ii. 如土地是划拨的,使用人不得转让使用权,国家有必要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无需支付补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使用人需要根据土地的预计收益支付一定的费用,使用人可以是私营个人或实体。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使用人不得为私营个人或实体。(27)
- 1997年,地块总数为193 446 000块,具体为:
i.  193 088 000块属于个人;
ii. 8 700块属于公司;
iii. 59 700块属于合作社;
iv. 10 300块在政府手中;
v. 21 394块为其他形式土地。(28)

执行土地相关法规的国家及地方机构
-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当事人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处理。(20)
- 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

土地管理机构及参与情况
- 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及方针,由省或地方政府执行。(27)
- 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的潜在用途向使用人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7)
-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20)
-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下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土地事务。(20)
-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
- 国土资源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包括国家每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开发与土地整理带来的新增耕地和后备耕地的具体安排。(20)
-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建议。(20)
- 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27)
- 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国有土地地籍制度,但对集体土地没有执行这一制度。(29)

保障妇女土地权的资金及规定
无资料

影响男女土地权差异的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
- 如果妇女结婚后到外村居住,其在娘家村的土地权利可能因村里定期在家庭之间重新分配土地而受到威胁。实际上,其土地可能分给家庭其他成员或由村集体收回(18)。
- 由于基层没有实施土地政策而有利于:采用地方性做法和习俗,此类做法和习俗会与国家法规出现抵触,影响妇女的土地权益。(30)
- 父系结构使妇女在资源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婚后妇女如居住在外村,就不再是其原家庭的成员,可能丧失继承土地的权利。(11)
- 农村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识字率低,一般对土地权的了解较少。此外,妇女由于负责照顾子女,不能像男性那样参加社区会议,从而得到的信息较少。(16)
- 在农村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男性数量增加,女性正在获得决策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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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组织
主要民间组织,包括争取平等土地权的土著人组织
- 截至1999年底,在民政部登记的妇女组织共有7300多个,主要分为四个类型:服务型、职业型、研究型和项目型。(11)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建于1949年,旨在宣传国家的妇女政策。全国妇联系统包括地方妇联及妇女团体成员。地方妇联是根据国家行政辖区设立的。全国妇联共有约6万个乡和小区以上级别的妇联组织、98万个妇代会和基层妇女委员会、5800个各级地方团体成员。全国妇联推动和参与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起草,在2005年牵头组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
- 全国妇联在很多关键领域向决策者提出了建议,如如妇女的土地承保权。(11)

决策性地方机构及这些机构中的妇女代表
-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4)
- 在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女性代表在决策机构中的比例仍然没有达到30%。虽然在许多村的村民委员会中都有女性委员,但到2002年,只有1%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女性。(11)
- 村民委员会由村一级直接选举产生,是个自治组织,负责管理公共财产。(31)
- 村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指定,并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对当地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工作通常只涉及个人和家庭事务:家庭、财产继承和婚姻纠纷;邻里纠纷;个人借贷;土地边界。(31)

关于土地权的法律信息及培训
- 妇女组织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2004年,全国妇联及地方妇联正式设立了2700个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及保护妇女权益机构。但这些中心的人手和资金普遍不足。(11)
- 设立了特别法庭、热线和投诉中心来帮助妇女进行投诉和起诉。通过村民委员会、法律机构和基层妇联来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19)
- 包括农业部在内的10多个政府部委也在和全国妇联长期合作,为农村妇女提供教育培训,已有1.2亿农村妇女参加了文化与实用技术培训。政府还在通过农村广播电视学校和函授学校为农村妇女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从1999年以来,已有6300万名妇女参加了新技术培训,其中有65万人获得了农业技术员称号,162.5万妇女获得了农业科技证书。
- 政府还在农村地区进行培训,提高妇女对法律的认识,消除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和习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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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两会相关提案
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 ... iew=1&id=208459

编号:E政案第8314号
案由(提案主题):农嫁女的问题再也不能任由村官一言堂了(浙江省 花茶飘香 原创)
提案类别:民生类
主办(上报部门):农业部
协办: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案人: 花茶飘香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12-08 20:52:58

内容:新中国解放这么多年来,总以为中国农村妇女的地位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但随着近年来农嫁女难享村民待遇的事件频频发生,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再度真实暴露无遗,随着农嫁女问题不公平的严重化,我担忧从今往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生育男孩:因为纵观当今社会,农村女孩的地位永远低于男孩。“农嫁女”们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农民公寓分配等方面受到限制和剥夺。更令“农嫁女”碎心的是,当她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法院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参照往往采取对这类争议不予受理,导致“农嫁女”投诉无门。司法渠道的不通畅,只能通过频频上访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农嫁女的问题,看似虽小但却关乎妇女的生存与幸福。特别是在城郊的农村,村民的待遇就连刚出生的小孩、已去世的老人都有份,唯独在这方土地上长大的农嫁女不能享受,把她们当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能不说是全社会的悲哀。

目前我们周围农嫁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几类:
第一类:有娘家夫家皆得益,两方享受村民待遇的幸运农嫁女,这类幸运的农嫁女不多。但是确实存在。(我建议:关于这类农嫁女,政府部门应督促她们二者只能选一,将多占的退出来。)
第二类:已经出嫁但因为娘家的村民待遇比夫家好,所以不愿将户口迁出。或夫家的田山30年不动,反正迁过去也没有村民待遇,所以干脆不迁。(我建议:对不愿迁出的要督促她们迁出,对反正迁过去也没有村民待遇的,要督促双方村委协商解决,反正结果:一定要让她们享有一方的村民待遇)
第三类:男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特别是男方是下岗工或弱势的,活得比农民还要艰难的城市贫困人群。(我建议:一定要让她们不但享有村民应有的待遇,还要给她们的孩子也享有村民应有的待遇,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哪怕半分田也能让她们的蔬菜自给自足,减轻一点她们的生活负担。决不能用一句:农嫁女的待遇问题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又不是你一个人这样来搪塞她们,更不能把她们当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来冷落她们。要想想:人人都生儿子,媳妇从哪儿来。要是自己家的女性遭受这样的待遇自己会是啥滋味?乡村干部更不能以所谓的村规民约来将农嫁女高高挂起。当村规民约与法律相冲突时,一切应以法律为准绳。何况许多的村规民约是乡村干部们茶桌、酒桌上拟定的:农嫁女能不能享受该村村民待遇,全看他们自己人中有没有这类的亲眷。)
第四类:离异的农嫁女,离异的农嫁女最可怜,她们往往不但失去感情更失去家庭,作为政府部门一定要给她们温暖,给她们未来的希望。(所以我建议:对她们的户口是仍安置在夫家的村子,还是迁回娘家的村子,一定要给他们自选的主动权。绝不能夫家村不给享受,娘家村又不给安置的寒心待遇)
我建议:各级政府在对待农嫁女问题上,决不能像村级官员一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应该站在农嫁女立场,把努力解决她们的待遇当作大事来抓。否则,农嫁女的问题一旦解决不公,其后果将会非常的严重。总之不消除各村、乡、镇街道中对歧视农嫁女的村规民约、“土政策”,不解决好农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关爱妇女关爱女孩子的政策就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不解决好农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千方百计的去选择生男孩,一旦性别比例失调,对国家与社会来说都是天大的灾难。

建议:(1)我建议:农嫁女投诉无门的历史该结束了。
(2)我建议:要让她们不但享有村民应有的待遇,还要给她们的孩子也享有村民应有的待遇。
(3)我建议:各级政府应站在农嫁女立场,把努力解决她们的待遇当作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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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外嫁女”土地补偿出新规
外嫁女未取得其他保障前 村民资格不取消
记者:利声富  节选自: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2010年12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0/12/17/011695565.shtml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外嫁女”土地补偿款问题,今天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外嫁女”案件裁判标准规定,未取得其他保障前,村民资格不能取消,她们和原户口所在地村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
2010年11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俗称“外嫁女”案件裁判标准),11月23日印发两级法院贯彻执行。
标准执行以来的短短时间内,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把积压和久拖不决的139件审结,提高了审判效率。
标准适用五类“外嫁女”
据了解,“外嫁女”案件主要对五类特殊人群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嫁农女性村民(即“农嫁农”)及其子女,嫁城女性村民(即“农嫁非”)及其子女,离婚、丧偶的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内嫁女,农村入赘婿等等。
审理外嫁女案件要坚持宪法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村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维护村民组织的自治权,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相关新闻链接:

珠三角:外嫁女坚强捍卫“户籍红利”
原文出处:中国妇女报 2010年11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woman.com/rp/ma ... d=64320&ctype=4

郑州:城中村拆迁规定男比女补偿多?
原文出处:北京青年报 2010年1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494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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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流动妇女土地权问题应和城市化一并考虑
来源:中国妇女报(2011年1月21日)

“多年来,关于农村流动人口问题研究的调查、论文、专著不少,但是,专门针对女性流动人口的较少,而女性流动人口的土地权益状况调查,还是第一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填补了一个空白。”1月18日,在《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新书发布会上,本报总编辑卢小飞对该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新书发布会现场,有关专家学者对近日出版的《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展开了讨论,并就当前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等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流动妇女土地权益总体状况令人担忧
《调查》一书是由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编写的中国第一部研究流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学术专著。
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该中心开展了“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项目,旨在通过对北京地区流动妇女深入调查,从中发现造成其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她们的土地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项目课题组对北京22个社区来自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1044名流动妇女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其中的43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度访谈。
调查报告显示,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总体状况令人担忧,有18.8%的已婚妇女表示在农村没有土地,有13.5%的妇女表示在娘家、婆家从来都没分到过土地,而在这些失地的妇女人群中,有49.6%的妇女表示是在结婚时失去土地,有31.8%的妇女表示是因婚变而失去土地。
同样,“未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也很突出,有20%的人表示在村里没有土地。此外,“嫁城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也较普遍,有35%左右的村不分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土地承包田,46%的村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土地入股分红和征地补偿费不给她们以相应的村民待遇,对嫁出本村的妇女,只有2%的村会给她们保留原有的土地。

村规民约和传统婚居模式等因素导致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流动妇女失地,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村规民约。调查报告指出,在当下农村,一些村规民约极具性别歧视的倾向,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一些村规民约不但忽略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隐性地片面强调了男性村民的权利,有的村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特别是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公然侵害大龄女、出嫁女、嫁城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进而导致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次,几千年来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居模式让许多农村妇女没有了土地。调查发现,传统的“从夫居”婚居模式加重了妇女对男性的依赖和依靠,而一旦婚姻变化,便会导致流动妇女丧失土地权利,正是变动的婚姻与不可移动的土地二者间的矛盾,使得许多女性因为婚姻变化而失去土地。
另外,政策法律的不完善对妇女土地权益的隐性侵害保护乏力。我国农村是以户为单位分配土地的,而户主大都是男性,这种分配制度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隐含着对妇女的歧视,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则在实质上对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实际上仍然存在着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的现象。

建议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
为使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调查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
进一步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努力构建流动妇女的利益实现和表达机制。一方面,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另一方面,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首先,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其次,应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
重视流动妇女的土地维权工作,大力拓展针对流动人口土地权益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对因职业或婚姻等流动的农村妇女土地侵权问题给予更多的政策和法律关照,加强对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在城乡广泛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活动。大力提倡进步的婚姻观和多样化的婚居形态,逐步改变以“从夫居”为主导的婚姻模式,使传统的男娶女嫁、从夫居、父权制、夫权制逐步向男女并重、男女平等、男女平权迈进;摒除以农村男性为核心沿袭下来的具有性别歧视的陈规陋习,从文化上改变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关系。

专家:修订村规民约应当引入社会性别平等评估制度
“《调查》比较完善地反映了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分析了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提出的建议比较实际,对我们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新书发布会上,农业部经管司农村经营体制处处长金文成如此表示。
金文成告诉记者,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总数并不高,多数土地权益受损案件出现在征地补偿当中。而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阻力不在法律、不在政策,而在于村风民俗跟法律和政策的冲突。“因此,流动妇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讼诉等各种渠道来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研究所所长段成荣认为,村规民约的修订,应当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的评估制度。“通过这样的评审测评,把过去不好的规定修正掉,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从一开始就把不平等从根本上消除掉。我觉得,这是解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更长远的一个根本之计。”
流动妇女这一庞大的群体夹杂在城乡之间,既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融入城市社会,又很难回乡继续原有的生活。本次调查中,有33.4%的流动妇女希望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进城打工是为了挣脱土地的束缚,但走进城市才知道自己身上背着一个挣脱不掉的‘农’字。进城不是城里人,回乡又不甘心当农民。漂泊的日子何处是尽头?”会上,有专家提出,与其为流动妇女争取土地权,不如向城市争取市民权。
段成荣建议,应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骤,让农村流动妇女真正融入城市,享受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其彻底放弃对土地的依赖。
“做流动妇女土地权益调查,其中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有条件定居城市的妇女不再流动,彻底解决她们的户籍问题。如丈夫是城市户籍的妇女;在城市N年以上,有稳定工作或有自己的企业的妇女;在城市买了房子、有安定居所的妇女等。所以,要解决流动妇女的土地权问题应和城市化一并考虑。”本报副总编辑、“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项目策划人谢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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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info: MySQL Query Error

Time: 2012-5-19 9:18am
Script: /forum/viewthread.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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